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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ETC車輛通行費收費標準 按實際行駛路徑計算并收取車輛通行費。
以寧波東出發(fā),到海曙段塘為例,走杭甬高速約8公里,10元。如果從寧波東出發(fā),向東到繞城高速,經九龍湖、寧波北到段塘下高速,全程約50公里,以目前ETC的收費標準,也只要10元。新政實施后,就按實際里程收費了。
浙江省自2012年8月1日起,調整完善全省高速公路客車車輛通行費車型分類。調整后原屬一類車的20座客車劃歸為三類車,原屬二類車的40座客車劃歸為四類車。為平穩(wěn)實施調整工作,按照“調整車型分類不調整通行費標準”、“以安裝并使用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為識別標準”的原則,對2012年6月30日(含)前購置的浙江省20座和40座客車,安裝并使用不停車收費電子標簽支付省內高速公路通行費,其車輛通行費標準費率及車次費仍按原標準執(zhí)行,即:20座客車0.4元/車公里,車次費5元/輛次;40座客車0.8元/車公里,車次費10元/輛次。上述政策優(yōu)惠期原暫定3年,即2012年8月1日至2015年7月31日。
現(xiàn)為引導運營企業(yè)加快車輛更新步伐,同時確保平穩(wěn)過渡,原優(yōu)惠政策暫予延期1年(即從2015年8月1日至2016年7月31日)。
相關文件:
經省政府批準,浙江省交通廳、浙江省物價局印發(fā)了《關于全省高速公路實施不停車收費車輛按實際行駛路徑收費的通知》(浙交【2015】100號),明確自2015年5月15日起,對行駛我省高速公路的ETC車輛,按實際行駛路徑計算并收取車輛通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