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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2月19日,邵某因違章駕駛被暫扣駕駛證6個月,本該好好反省,但邵某心存僥幸,還經常駕車上路,結果攤上事。 5月9日晚,邵某開車辦事途中,在路口轉彎時不慎撞倒騎自行車的戴某,致使戴某受傷住院近2個月。交警部門認定邵某負事故全責,戴某無責任。后經司法鑒定,戴某構成十級傷殘。為此,戴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邵某賠償他因這次事故造成的醫(yī)藥費、后續(xù)治療費、殘疾賠償金、鑒定費等各項損失共計12.26萬元,保險公司在交強險和商業(yè)險賠償范圍內優(yōu)先賠付。
保險公司辯稱,本次事故所造成的損失不屬于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賠償范圍,因為事故發(fā)生時,邵某的駕照處于暫扣狀態(tài),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故交強險免賠;另雙方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中約定有“投保人在駕照暫扣期間駕駛車輛發(fā)生交通事故的,保險人免責”的條款,因此戴某的全部損失應當由邵某自行賠付。
那么,保險公司說法能成立嗎?
說法
保險公司辯稱邵某在駕照暫扣期間駕駛車輛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觀點不能成立,應當在交強險限額內負責賠償。法院判決保險公司從交強險中賠付戴某7.95萬元,由邵某個人賠付4.31萬元。
駕駛證暫扣不能認定為未取得駕駛資格。根據(jù)最高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8條的規(guī)定,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的,受害人也有權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何況本案中邵某僅是駕照被暫扣,并不屬于未取得駕駛資格的情形,而且邵某在發(fā)生事故時具備駕駛肇事車輛的技能,其駕駛能力亦無減損,并未增加肇事車輛的危險性。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限額內先行賠付戴某的相關損失。
其次,暫扣期間繼續(xù)駕駛,商業(yè)三者險免賠。按照規(guī)定,同時投保交強險和商業(yè)三者險的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從商業(yè)三者險中予以賠償。但是,邵某和保險公司約定有相關免責條款,即雙方在商業(yè)三者險合同約定:駕駛人持未按規(guī)定審驗的駕駛證,以及在暫扣、扣留、吊銷、注銷駕駛證期間仍駕駛被保險機動車,發(fā)生意外事故時,保險人不負賠償責任。法院審理查明,對該免責條款,保險公司已經在保險合同中作了字體加黑加粗提示,并向邵某進行了語音告知,已經盡到了如實告知義務,因此該免責條款有效。戴某從交強險中未獲得賠付的部分,只能由邵某個人負責賠償。
最后,提醒廣大有車一族,駕照暫扣期間駕駛車輛屬于行政違法行為,要受行政處罰。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條規(guī)定,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處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來源: 網易